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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石化医院补偿标准说明

    石化医院是沙洋县.钟祥市.掇刀区.东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病人出院后直接实行现场补偿,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掇刀区
    住院起付线为300元,住院费在301元-5000元部分补助40%; 5001-10000元部分补助45%;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不含高压氧舱治疗)、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部分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五保户、低保户因病住院不设起付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属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分娩费用每人定额补助100元。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住院补偿病人,实际补偿不足50元的,按50元予以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总额。
    东宝区
    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费在501元至5000元部分补偿35%,5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45%。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部分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五保户、低保户因病住院不设起付线 。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诊疗费、治疗费、常规影像检查(A超、B超、心电图、X线)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属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分娩费用每人定额补助100元,有产科并发症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治疗,实际补偿不足50元的,按50元予以补偿。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人在年内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总额。
    沙洋县
    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住院费在8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比例报销;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
    住院治疗期间除常规影像检查(A超、B超、心电图、X线)费用、常规化验(血、尿、粪便)费用以外,因病情需要进行其它检查、检验时,实行报批制度。在县内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含300元),按住院补偿比例补偿;超过300元,按30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属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分娩费用每人定额补助100元,有产科并发症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钟祥市
    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住院费在801元至2000元(含2000元)补偿20%;2001元至4000(含4000元)元补偿25 %; 4000元以上补偿35%。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X线)以及常规化验(血、尿、粪便)费用的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市外医院800元,封顶线为20000元,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属计划内生育的,住院分娩费用每人定额补助100元,有产科并发症的纳入住院补助范围。
    住院治疗期间除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X线)费用、常规化验(血、尿、粪便)费用以外,因病情诊治需要进行其它检查、检验单次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200元以内(含200元)的全部纳入补偿范围,200元以上的由患者负担50%后按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人在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的医疗费用,由市合管办在年终统一审核后从合作医疗大病补助金中适当予以二次补助。
    出院后就医者需提供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转诊审批表(钟祥市.掇刀区住院病人不需要办理转诊审批表)、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正规收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外伤证明(仅外伤病人需提供,此证明由村委会出具),准生证(正常分娩需提供)到农合办审核,按照规定直接予以补偿。
    下列情形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工伤、被雇佣工伤、职业病、性传播疾病、计划生育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六)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义眼、义肢、义齿、移植器官、美容、美体、视力和齿行矫正等发生的费用。
   (八)不属于《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医药费用。
   (九)除一次性医疗材料以外的各种医用特殊材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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