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10958
一、为了加强医学伦理建设,有效解决医疗护理工作及医院发展重要决策中的伦理难题。
二、为医务人员提供涉及伦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制定,建议咨询,审查评价,学术研究,内外交流,强化法制意识和医德观念为主要任务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以《组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宜言》、医学国际组织理事会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文献为指导原则,并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及道德规范的约束。
四、医学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委员会的组成还应包括外单位从事非医药专业的工作者及法律专家。
五、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应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参与试验的申办者、研究者的影响。
六、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核临床科研、教学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或其成果的医学。
七、医学伦理委员会需制定防范不当医疗安全问题的措施,并监督缺陷的整改。保障病人的医疗权益,协助做好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之间无法决定的医学伦理相关议题的咨询工作。
八、医学伦理委员会需进行有关医德、政策法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培训,以促进医学伦理教育。
九、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签署有关会议审议内容、申请材料、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承诺。
十、每次伦理审查前,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声明是否存在与伦理审查有关的利益冲突,保证将任何可能有关的利益冲突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十一、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定期召开会议,审阅讨论。每次会议参加人数不应少于总人数的2/3。对申报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参加投票。
十二、审议后,主任委员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Ⅰ.同意。Ⅱ.作必要修改后同意。Ⅲ.不同意。IV.终止或暂停先前批准的试验。
十三、医学伦理委员会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书而纪录。记录保存及中报审核资料应保存到试验结束后5年。
十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